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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水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分类:
规章制度
来源:
2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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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有效遏制、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发生,使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特对公司制定的《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加以修改补充。
一、将《细则》中“2.5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按照《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修改为“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按照《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被集团公司处罚人员除承担个人罚金外,还应承担集团公司对所有人员处罚的罚金,所处罚金从其工资中扣除。”
二、将《细则》中“3.3.22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修改为“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且无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
三、将《细则》中“3.3.61不按规定对设备(包括自动报警器、应急照明、自动装置等)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修改为“不按规定对设备(包括自动报警器、应急照明、自动装置等)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且无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
以上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